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141號債權人尖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進芳 上列債權人尖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洪一銘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尖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估價單,客戶名稱載為「醫世紀小兒科」,洪一銘僅係簽收人。是請求債務人洪一銘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抑或更正債務人為「醫世紀小兒科(診所)」。
二、承上,如更正債務人為醫世紀小兒科診所,請一併提出其營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承上,如未更正債務人,則請提出債務人洪一銘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