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26號上訴人即被告丙○○被上訴人即原告己○○○
丁○○戊○○乙○○甲○○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補費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97年9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