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21號原告東龍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3樓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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