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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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九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右原告與被告福爾摩沙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福爾摩沙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被告福爾摩沙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曉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書記官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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