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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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九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劉獻章
楊凱真 送達代收人劉獻章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係在台南縣鹽水鎮汫水港五二號、台中縣豐原市○○路○○○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或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絲鈺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