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戴銀生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戴銀生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