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О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金順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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