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5號原告 張鴻琪
張鴻炘 張博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複代理人 吳孟育 律師
李添興 律師 楊毅萱 被告 李梓文 訴訟代理人 李寶霖 被告 李賴阿稻 訴訟代理人 李玉美 被告 李茂霖
李陳阿腰 李德霖 李春霖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張鴻琪溢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壹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6183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而原告張鴻琪所預納之裁判費為18523元,核已溢繳3,861元,參照上開規定,應以裁定返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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