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5號原告 張鴻琪
張鴻炘 張博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複代理人 吳孟育 律師
李添興 律師 楊毅萱 被告 李梓文 訴訟代理人 李寶霖 被告 李賴阿稻 訴訟代理人 李玉美 被告 李茂霖
李陳阿腰 李德霖 李春霖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三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