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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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賢滄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2年度執聲字第225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度執聲字第2258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所填載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號,將103年度誤載為102年度,而發生顯然之錯誤,但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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