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07號原告 張素娟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複代理人 張順豪 律師被告 羅傑 訴訟代理人 羅偉 被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紹喜 被告萬吉利名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東一 訴訟代理人 蕭樹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9月2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