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0號上訴人 莊阿丹 視同上訴人 張秀珠 被上訴人 詹金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7月24日101年度訴字第33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該裁定已於10
3年8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證,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趙思芸
法官李怡貞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