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消債核字第6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5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漏列「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應分別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分別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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