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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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4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旭東選任辯護人李慶松律師
蕭文濱律師被告 梁蕾 上一人輔佐人即被告梁蕾之阿姨 林麗玉 被告 陳珮甄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鄭雪櫻 律師被告 陳道君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 律師
陳苡瑄 律師被告 汪芷伶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柏霖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5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1490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1490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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