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2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414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本院駁回上述事件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所提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均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林金吾法官蕭艿菁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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