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金訴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金訴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720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金簡字第36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黃俊維無罪。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俊維可預見將自己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犯罪行為或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7年6月11日16時許,在臺南市○○區○○○路○○○○號7-11康橋門市,以暱稱「 鄧博超 」為寄件人、暱稱「 張文強 」為收件人,利用超商取件之郵寄方式,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永康網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及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交姓名及年籍不詳、LINE暱稱「 鄭歆妍 」收受使用,並事先將密碼更改為「鄭歆妍」指定之000000號,以此方式幫助「鄭歆妍」所屬詐騙集團財產犯罪。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黃俊維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以下之犯行:
㈠、於107年6月19日10時45分,假冒黃 蔡淑芬 姪子撥打電話給 黃蔡淑芬 ,佯稱:因房屋買賣成交,急需用錢,且忘了帶存摺,請求先匯款給他使用 云云 ,致黃蔡淑芬誤信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1時35分,在臺南市○○區○○路○○號永康郵局,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18萬元至黃俊維上開郵局帳戶內;復於同日13時許,仍假冒黃蔡淑芬姪子撥打電話給黃蔡淑芬,佯稱:尚缺1筆代書費3萬元云云,黃蔡淑芬乃向其老闆 王秋燕 借款, 渠等 均陷於錯誤,由王秋燕請其兒子女友,於同日13時26分,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銀行安南分行,以ATM轉帳3萬元至黃俊維上開土銀帳戶內;後於翌(20)日上午某時,再假冒黃蔡淑芬姪子撥打電話給黃蔡淑芬,佯稱:尚缺12萬元云云,黃蔡淑芬又向王秋燕借款,渠等均陷於錯誤,由王秋燕於同年月20日10時15分,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和順郵局,臨櫃匯款12萬元至被告上開土銀帳戶內,旋均遭提領一空。
㈡、於107年6月19日11時10分,假冒 胡禎常 外甥 黃博章 撥打電話給胡禎常,佯稱:因購買法拍屋,急需用錢,請求先匯款給他使用,日後歸還云云,致胡禎常誤信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1時36分,在臺南市○○區○鎮里○○路○○號官田工業區郵局,臨櫃匯款18萬元至被告上開郵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㈢、於107年6月20日9時50分,假冒 張建得 高中同學 楊士正 撥打電話給張建得,佯稱:因急需用錢,請求借款云云,致張建得誤信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某時,在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香山分行,臨櫃匯款2萬元至被告上開土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㈣、於107年6月20日12時許,假冒 林金城 友人 蔡付國 撥打電話給林金城,佯稱:急需用錢,請求先匯款給他使用云云,致林金城誤信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44分,在新北市○○區○○○路○○○○○號新莊後港路郵局,臨櫃匯款3萬元至被告上開土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黃俊維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黃蔡淑芬、王秋燕、胡禎常、張建得、林金城於警詢之證述;被告之郵局帳戶、土銀帳戶之交易明細、報案資料、匯款申請書、自動付款交易明細表及被告提出臉書對話內容各1份為依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諱言曾於前開時、地,將其郵局、土銀等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送與他人之事實,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我就笨到相信對方的話;因為我請育嬰假,在家顧小孩,於臉書社團找兼職工作,看到這個訊息,以投注站為名義租借帳戶,要給客戶存錢使用,以租借名義1本帳戶1期1萬元,1期10天,1本帳戶1個月就可以賺3萬元,5本就可以賺15萬元,我想要賺錢;我雖知道有人頭帳戶的事,但不知道有用這種方式來騙帳戶等語(見偵卷第14頁反面、第15頁)。
五、被告以前詞置辯,故本案應予認定者,即為被告是否基於洗錢或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而交付郵局及土銀帳戶之提款卡與他人?本院說明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觀之被告與自稱「鄭歆妍」如【附表】所示之臉書對話紀錄(見金訴卷第67頁至第75頁),一開始「鄭歆妍」提及「哈囉,我們是畢諾克線上投注站的唯一國內招募作業組」、「本公司支持多國家會員投注,全台不同區域會員很多,由於會員輸贏結算兌匯、存取金額比較大,存取的帳戶不夠用,現在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會員兌換。」等語,藉以取信於被告;況且確實有畢諾克線上體育投注之網站,「鄭歆妍」此舉,不止僅有「鄭歆妍」之單方訊息,更讓被告可以上網查詢畢諾克線上體育投注網站作為佐證,使被告形成租借其帳戶者應不至於濫用其帳戶資料之確信。
㈡、再者,細閱被告與自稱「鄭歆妍」之下列臉書對話:
①、黃俊維:「我郵局那個不確定每個月30號,還有沒有2500的
津貼,有的話會被動到嗎?」鄭歆妍:「不會的」黃俊維:「好的。就這5個。」
②、鄭歆妍:「財務說麻煩你本人手持身分證拍傳一張照片給我
。」鄭歆妍:「因為你配合的帳戶多,派發的薪水比較大。」鄭歆妍:(上傳手持身分證勿遮到臉圖片範例)鄭歆妍:「 安像 這樣的。」黃俊維:(上傳其手持身分證照片)黃俊維:「OK嗎?」鄭歆妍:「稍等這邊傳給財務。」鄭歆妍:「安財務說要看到整個臉身分證要看得清楚。」鄭歆妍:(上傳手持身分證勿遮到臉圖片範例)鄭歆妍:「按圖這樣拍。」鄭歆妍:「拍的清楚到時候直接核對就好了,不然核對薪水
的時候會比較麻煩,因為你的薪水比較多。」黃俊維:(上傳其手持身分證照片)由上述①可知,被告之郵局帳戶可能每月會有2千5百元之津貼,被告僅因「鄭歆妍」承諾不會遭動用,即答應欲提供該郵局帳戶;且從上述②之對話中,被告因「鄭歆妍」之要求,即屢屢傳送自己之身分證與他人,毫不忌諱其個人資料遭他人盜用,在在彰顯出被告易輕信於人之人格特質。
㈢、同一期間,不只被告1人遭「鄭歆妍」誘騙而寄送帳戶之提款卡等資料者,至少另有 顏靖雅 (本院以107年度金訴字第34號判處無罪,見金訴卷二第51頁至第60頁)、 林芳竹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944號為不起訴處分,見金訴卷二第97頁至第98頁)、 廖啟同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4740、6914號為不起訴處分,見金訴卷二第99頁至第102頁),堪認因受「鄭歆妍」之同一說詞影響,而寄送帳戶資料者不少,且經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渠等係受騙,遂以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益徵被告前揭辯解,並非無稽。
㈣、被告發覺其帳戶遭詐欺集團作為詐騙他人之工具後之態度:
1、被告於臉書對話中向「鄭歆妍」表示:「為何有警察打電話來說我帳戶被盜用?」、「我不知道,請解釋清楚。」、「到底是怎麼作業會說被盜用,我還要去警察局做筆錄。」,是以被告接獲警方通知時,仍質問對方「怎麼作業會說被盜用」,益證被告於寄送前揭帳戶與「鄭歆妍」之際,應無預見詐欺集團將之用於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
2、被告於本院審理過程中,積極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且業與黃蔡淑芬達成調解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憑(見金訴字卷第59頁),此舉亦與多數幫助詐欺之被告置被害人於不理之態度不同,顯見被告前述「我就笨到相信對方的話」乙語,應非卸責之詞。
六、雖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多利用人頭帳戶做為出入帳戶,屢經報章雜誌及新聞媒體披露,而政府機關亦一再宣導,切勿任意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個人專屬資料,促請社會大眾注意。惟縱令如此,社會上仍有不少人士,遭經常宣導之行騙手法詐騙得手,且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是檢察官僅以被告已成年、大學畢業、有10餘年工作經驗及精神心智狀況正常等客觀條件,對不合理之報酬,當無合理信賴可言等節,即遽認被告有幫助詐欺或洗錢之犯意(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4頁),實則檢察官漏未斟酌臉書對話中有提供「畢諾克線上投注站」以取信於被告,且同一時期,不止被告1人遭騙取帳戶資料等情,故尚難執上開事由,即認定被告所辯無可採信。
七、參諸上情,被告主觀上應無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之意,自難僅因其交付帳戶資料予他人,及被害人黃蔡淑芬、胡禎常、張建得、林金城確因受騙而將金錢匯入被告所交付之前揭帳戶等客觀行為,即遽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或洗錢之犯意;縱然被告因個人之思慮不周而發生本件之結果,因我國刑法並無『過失』幫助詐欺取財罪之規定,即無法以該罪相繩。至於被告是否因上開過失而構成他人權益之損害,則屬民事上之過失侵權行為之範疇,不再贅述。
八、檢察官認被告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僅能認定詐欺集團成員對黃蔡淑芬、胡禎常、張建得、林金城行騙,致黃蔡淑芬、胡禎常、張建得、林金城受騙後,匯款至被告之郵局帳戶或土銀帳戶內等情,卻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洗錢或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之確切心證,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洗錢或幫助詐欺之主觀犯意,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蔡佳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廖建瑋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附表】被告與「鄭歆妍」間之臉書對話紀錄:
┌───────────────────────┐│6月9日週六││黃俊維:想應徵早班,請問工作地點?││鄭歆妍:哈囉我們是畢諾克線上投注站的唯││一國內招募作業組││鄭歆妍:本公司支持多國家會員投注全台││不同區域會員很多││由於會員輸贏結算兌匯存取金額││比較大存取的帳戶不夠用││現在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會員││兌換││租約金額如下││一個帳戶期領10000月領30000││兩個帳戶期領20000月領60000││同個戶名的帳戶最多能夠跟公司配││合7個帳戶也就是月領210000││一期10天一個月3期一個月以30││天計算││配合期間每期你都會提前領到固定││薪水││黃俊維:有什麼利益關係嗎?只是租一個帳戶││就可以了?││黃俊維:那是要怎麼個做法?││黃俊維:國稅局會查嗎?││鄭歆妍:我簡單的說││只需要存簿跟提款卡寄到我們公司││配合不用你帳戶有錢,拉客,簽賭││之類││薪水固定,也不用你提供任何印章││收到確定您的帳戶是可以正常使用││的第一期薪水可以先給你││配合3天以後存簿會寄還給你││你每個月去銀行刷一次存簿PO給我││就可以了││這就是你的工作內容了││鄭歆妍:國稅局不查的││6月10日週日││黃俊維:好的,那要寄到哪?最多7本是吧?││黃俊維:薪水是給在寄過去的帳戶嗎?││鄭歆妍:薪水會到你指定帳戶或現金給你││鄭歆妍:你有幾個帳戶可以配合呢││黃俊維:我有的放很久沒再用,要去確定還││能不能用,大約2-3個吧或更多││鄭歆妍:好的││黃俊維:還沒告訴我寄到哪││鄭歆妍:你有確認配合幾個帳戶嗎?││黃俊維:先2個看看││鄭歆妍:配合兩個帳戶是嗎?││鄭歆妍:確認配合兩個帳戶配合期間不可││增加配合喔││鄭歆妍:我先跟你說清楚││黃俊維:是喔││黃俊維:那我明天去銀行確認好再回覆你││鄭歆妍:好了麻煩你把要配合的帳戶先拍││傳給我這邊上報幫你安排名額││黃俊維:好││鄭歆妍:好的確認好聯繫我就OK││黃俊維: 恩恩 ││鄭歆妍:嗯││6月11日週一││鄭歆妍:安有確定好配合幾個嗎?││黃俊維:晚點再傳給你好嗎?想問說為什麼││配合期間不能再增加配合?一次要││配合多久有限制嗎?││鄭歆妍:確定配合幾個後這邊都是要幫你存││檔的在增加配合這邊會很容易出││錯所以公司規定後續不可增加配││合││鄭歆妍:配合一次是三個月到期這邊會自動││寄還給你休息一個月可繼續配合││鄭歆妍:中途你有用到帳戶這邊會先寄還給││你使用你用好在寄過來配合││黃俊維:嗯嗯!所以帳戶跟提款卡都會在你那││裡配合3個月的意思嗎?││黃俊維:一個人為什麼只能配合7個呢?││黃俊維:不是說配合3天就會寄回來,是3個││月還是3天呢?││鄭歆妍:存簿會在三天後先寄還給你││鄭歆妍:公司規定一個戶名最多可配合七個││帳戶││黃俊維:所以是提款卡留在妳那嗎?││鄭歆妍:是的卡片留在這邊配合到期這邊││寄還給你││黃俊維:好的││黃俊維:我這邊整理好有5個帳戶可以用││鄭歆妍:好的麻煩你把要配合的帳戶拍傳給││我這邊幫你安排││黃俊維:嗯嗯││鄭歆妍:嗯││黃俊維:這個沒有法律問題吧││鄭歆妍:當然沒有你是沒有任何風險的││黃俊維:恩││鄭歆妍:好的確認配合五個帳戶是嗎?││鄭歆妍:信託京城郵局土地華南配合這││個五個帳戶是嗎?││黃俊維:我郵局那個不確定每個月30號還有││沒有2500的津貼,有的話會被動到││嗎?││鄭歆妍:不會的││黃俊維:好的。就這5個││鄭歆妍:我們公司不會動用你帳戶里的錢││黃俊維:恩恩││鄭歆妍:好的配合五個帳戶一期薪水50000││一個月領三期薪水││鄭歆妍:薪水是匯到你指定帳戶還是現金寄││給你呢││黃俊維:指定帳戶││鄭歆妍:好的麻煩你把指定帳戶拍傳給我││鄭歆妍:這邊幫你存檔││黃俊維:這個││鄭歆妍:戶名都是黃俊維嗎?││黃俊維:對││鄭歆妍:好的這邊幫你存檔││鄭歆妍:麻煩你把身分證拍傳給我這邊幫你││做薪水檔案││黃俊維:好││鄭歆妍:財務派發薪水的時候會給你打電話││確認薪水││黃俊維:(上傳身分證)││鄭歆妍:你方便寄嗎?方便的話現在幫你安排││鄭歆妍:不然這邊不好安排││黃俊維:什麼意思?沒有地址嗎?││鄭歆妍:你方便我就幫你安排││鄭歆妍:我這邊安排出你沒有寄的話這邊││會不好安排給別的客戶││鄭歆妍:了解嗎││黃俊維:嗯嗯好││鄭歆妍:確認方便是嗎?││黃俊維:現在去││鄭歆妍:寄7-11交貨便││配合的帳戶簿子與卡片都要寄出寄││出前││提款卡密碼修改成116688(方便公││司統一管理)││隨便一台ATM就可以改密碼了││為了避免發生誤會請查詢帳戶餘額││鄭歆妍:卡片比較脆弱用衣服或者紙之類的││先把配合銀行的存簿跟提款卡包好││再用袋子裝好拿到7-11交貨便││黃俊維:郵寄掛好││黃俊維:哦好││鄭歆妍:改好密碼請把餘額告知我這邊幫││你存檔以便到時候寄還給你的時││候會出錯││黃俊維:好││鄭歆妍:嗯││鄭歆妍:安在嗎?││黃俊維:再││黃俊維:在││鄭歆妍:財務說麻煩你本人手持身分證拍傳││一張照片給我││鄭歆妍:因為你配合的帳戶多派發的薪水││比較大││鄭歆妍:(上傳手持身分證勿遮到臉圖片範例)││鄭歆妍:安像這樣的││黃俊維:(上傳其手持身分證照片)││黃俊維:OK嗎?││鄭歆妍:稍等這邊傳給財務││鄭歆妍:安財務說要看到整個臉身分證要││看得清楚││鄭歆妍:(上傳手持身分證勿遮到臉圖片範例)││鄭歆妍:按圖這樣拍││鄭歆妍:拍的清楚到時候直接核對就好了不││然核對薪水的時候會比較麻煩因為││你的薪水比較多││黃俊維:(上傳其手持身分證照片)││鄭歆妍:抱歉耽誤你這麼久││鄭歆妍:可以了喔││鄭歆妍:你餘額查詢好了嗎││黃俊維:好││鄭歆妍:嗯你要告知我這邊幫你存檔││黃俊維:要一張一張報給你嗎││鄭歆妍:我們是不會動客戶的錢的││鄭歆妍:嗯什麼銀行還有多少餘額告知我││這邊幫你存檔││黃俊維:郵局22元││鄭歆妍:還有嗎││黃俊維:京城4││黃俊維:華南5││黃俊維:土銀40││黃俊維:中信││鄭歆妍:安安排好了你現在方便嗎││黃俊維:嗯││黃俊維:方便││鄭歆妍:現在方便嗎││鄭歆妍:好的││鄭歆妍:請至7-11ibon機台點選購物寄貨││→交貨便→寄件→露天寄件→輸入││代碼:Z00000000000即可寄件成功││鄭歆妍:寄好再麻煩把單據跟發票拍給我││(要看的清楚單號)這邊需要存檔││黃俊維:好││鄭歆妍:嗯好的││黃俊維:(上傳寄送交易紀錄照片)││鄭歆妍:這邊跟你核對一下││黃俊維:卡都跟帳戶放在一起,一本一張││鄭歆妍:你配合的帳戶是什麼?密碼都有改嗎││?卡片和存簿都有寄嗎?││鄭歆妍:好的││黃俊維:中信,郵局,華南銀,土地銀,京││城銀││密碼都是116688││鄭歆妍:好的││鄭歆妍:麻煩你把名字地址電話給我這邊││確認好你的帳戶後存簿會先寄還給││你││黃俊維:姓名:黃俊維││地址:台南市○○區○○○路○○○號││電話:0000000000││鄭歆妍:好的││鄭歆妍:這邊收到會通知你││鄭歆妍:確認好你的帳戶會通知你││黃俊維:嗯嗯好││鄭歆妍:派發薪水的時候財務會給你打電話││確認薪水││黃俊維:好││鄭歆妍:嗯好的││6月12日週二││鄭歆妍:安在嗎││6月13日週三││黃俊維:怎了?││鄭歆妍:財務說能不能麻煩你把健保卡拍傳││給我││黃俊維:好││黃俊維:(上傳其健保卡照片)││黃俊維:這樣?││鄭歆妍:嗯好的││6月19日週二││黃俊維:在,怎了││鄭歆妍:安你土地銀行的密碼是多少呢││黃俊維:不是都改116688嗎?││黃俊維:沒改到嗎?││鄭歆妍:土地的不是喔││黃俊維:那你用731223看看││鄭歆妍:好的││黃俊維:可以再跟我說││鄭歆妍:好的││黃俊維:我怕是我按太快,或許88按成00││鄭歆妍:嗯好的││黃俊維:怎麼過一星期了才發現這個問題?││鄭歆妍:外務在確認帳戶喔之前沒有上班││鄭歆妍:哦││6月22日週五││黃俊維:為何不接電話││鄭歆妍:在的││鄭歆妍:今天會通知喔││黃俊維:為何有警察打電話來說我帳戶被盜││用││鄭歆妍:怎麼回事?││黃俊維:我不知道,請解釋清楚││鄭歆妍:晚點等財務來上班我詢問財務OK嗎?││黃俊維:到底是怎麼作業會說被盜用,我還││要去警察局做筆錄││鄭歆妍:我要等財務來上班詢問才知道││鄭歆妍:等財務上班我詢問可以嗎?││黃俊維:請接我電話我要問一下問題││鄭歆妍:沒辦法接電話││黃俊維:為什麼││鄭歆妍:不可以講話喔││黃俊維:難道我的帳戶被鎖也沒關係嗎?││鄭歆妍:這邊真的沒辦法說話ㄚ││黃俊維:多久的時間可以回我││鄭歆妍:下午或者晚上││鄭歆妍:等財務上班││黃俊維:財務幾點上7││黃俊維:班││鄭歆妍:最早六點最遲九點││黃俊維:為何妳說今天會通知││鄭歆妍:等財務上班就會通知ㄚ││黃俊維:為什麼我別的帳戶被盜用││黃俊維:為何不回││6月22日週六││鄭歆妍:什麼帳戶被盜用││黃俊維:妳搞得我好慘,還敢問我││鄭歆妍:妳幾個帳戶被盜用?││黃俊維:全部都被鎖了││鄭歆妍:全部被盜用?││黃俊維:妳是裝傻嗎?││鄭歆妍:妳回答我阿││黃俊維:妳們把我的帳戶當人頭,我的帳戶││被警察列管了││鄭歆妍:妳幾個帳戶被盜用││黃俊維:寄去的5個啊││鄭歆妍:全部被盜用?││黃俊維:我怎麼知道,裡面都被鎖,我也不││知道││鄭歆妍:麻煩你去銀行把五個帳戶的出入帳││紀錄拍傳給我││鄭歆妍:這邊公司會有人去找你處理││黃俊維:銀行休息==││鄭歆妍:禮拜一拍傳給我││黃俊維:處理?你還能處理?││鄭歆妍:有問題公司會有人處理││鄭歆妍:你拍傳給我這邊會給財務││鄭歆妍:財務會處理的││黃俊維:有人報警說被詐騙,用的是我的帳││戶,我名下所有銀行都被凍結││鄭歆妍:了解了所以麻煩你把入帳紀錄拍傳││給我公司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