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42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陳家翎 債務人乙全旅行社事業有限公司債務人兼 楊向榮 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損害賠償、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12月17日。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向榮、乙全旅行社事業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楊向榮、乙全旅行社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05年2月25日,面額2,331,8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907,500元及利息。而債務人已於105年3月3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屯區│春社││0000-0000│建│15.00│全部│├─┼───┼────┼───┼───┼──────┼─┼─────┼──────┤│2│臺中│南屯區│春社││0000-0000│建│89.00│全部│├─┼───┼────┼───┼───┼──────┼─┼─────┼──────┤│3│臺中│南屯區│春社││0000-0000│旱│34.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0073-│地號:臺中市南│住商用│總面積:184.22│陽台:7.49│全部│││00○○○區○○段0414│加強磚造│一層:57.44││││││-0000、0414-00│層數:002層│二層:66.99││││││01││騎樓:17.22│││││├───────┤│地下層:42.57││││││臺中市南屯區春││││││││社東巷3弄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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