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94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941號
原   告 翔睿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瑋玲
訴訟代理人  邱宏銘
被   告  歐浴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
照壹枚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1日以其所有之營業小客
車(引擎號碼:HR00000000B號)向被告租借TDA-9121車
牌號碼0面及行車執照1枚,約定被告每月應支付原告行政
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200元,詎被告迄至108年6月25
日止,計積欠行政管理費共計7,200元未付,經原告以存證
信函為限期履行之催告,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以本件起訴狀
繕本送達作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聲明:被告應將車牌
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
還原告,並給付上開欠付款項7,200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
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存證信函等
件影本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二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為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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