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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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78號
上 訴 人 林美珠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麥朱書間解除契約
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月八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
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