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文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749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白文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第9行「於105年10月5日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
於105年9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自105年9月28日起至同
年11月6日止接續執行拘役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於104年7月17日、10
4年8月10日、104年9月7日分別以104年度沙簡字第276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04年度沙簡字第308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5月及104年度沙簡字第3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上開3罪復經本院於104年11月4日以104年度聲字第3985號
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105年9月27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
案與本案,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足見行為人有其特別惡
性,且前案之徒刑執行完畢後仍再犯,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
顯然薄弱,為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依108年2月22日甫公布
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自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玉堂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