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86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原99年度板小調字第38號)
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伍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捌仟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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