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7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
  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貳仟柒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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