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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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1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選任辯護人 高靜怡 律師
林復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80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之羈押自民國95年
2月27日起予以撤銷」應更正為「甲○○之羈押自民國『96年』2月27日起予以撤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項內關於「民國95年」,顯係「民國96年」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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