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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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21號原告 陳曼君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複代理人 邱瓊儀 律師被告 劉振隆
劉柏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前固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具狀變更聲明後,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柒拾肆萬貳仟叁佰壹拾陸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叁仟元,扣除已繳納之玖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原告尚應補繳叁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吳帛芹附件計算式: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起訴時即106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2,800元×建物及地上物實際測量後占用前開土地最大面積之總和165.97平方公尺=13,742,3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