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62號上訴人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被上訴人台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6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上開裁定業於107年3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3頁)。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劉瓊雯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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