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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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丙○○
號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83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