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9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九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七年八月七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