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37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筱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9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熊谷真樹,其後之法定代理人
有變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陳報承受訴訟
,又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如亦委任同一訴訟代理人,亦請重
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