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369號
原   告 新竹市私立鴨鴨托嬰中心潘生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雅文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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