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78號
原   告  盧金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清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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