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8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87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林亞蓁林宜縥林綵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78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3日起至民
國95年6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
6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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