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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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2號聲請人 吳寶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律廷支票附表:112年除字第3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吳寶猜板信商業銀行大觀分行111年11月5日156,400元QM0943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