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37號原告 胡榮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桂英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亦即以書狀表明請求法院應如何為判決及請求之法律或契約依據為何,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