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95號原告 陳勝義 被告 陳三元 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