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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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04號原告利好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儀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 律師
李明峰 律師被告宇成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昱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零伍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