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06號聲請人鑫家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勇羽 代理人 葉智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振宗附表: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鄭福和聯邦銀行樹林分行111年4月30日19,200元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