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06號原告 王嬿茹 被告 林義順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