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呂哲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哲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呂哲毅(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聲請書誤載為第2款)、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甚明。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數罪,分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6之確定判決法院、案號皆更正如下)。
又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7、8)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6、9至10),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上開調查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頁),本件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其聲請於法有據,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3年2月),其中曾定刑者(附表編號1至6【5年4月】、7至8【3月】、9至10【4年6月】)所形成之內部限制,此次應於有期徒刑10年1月以下定刑;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9、10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皆助長國內毒品之流通,違反毒品相關刑罰情節不輕,然其犯販賣毒品罪之時間,各集中在民國109年9至11月間、110年8至9月間,此部分又罪質相同,責任非難之重複性甚高,不應過度實質累加其刑,但仍與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不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參考受刑人於111年6月20日針對本件定執行刑陳述:「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57頁),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109年09月20日109年10月04日109年10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41號等宜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41號等宜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4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17日110年11月17日110年1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判決日期111年02月17日111年02月17日111年0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10號編號1-6:經本院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109年11月01日109年11月02日109年11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41號等宜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41號等宜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4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17日110年11月17日110年1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判決日期111年02月17日111年02月17日111年0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10號編號1-6:經本院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編號789罪名傷害罪恐嚇危害安全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10年08月12日110年08月12日110年08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94號宜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94號宜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7號111年度訴字第2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85號判決日期111年02月15日111年02月15日111年07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7號111年度訴字第2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85號判決日期111年05月03日111年05月03日111年08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3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24號編號7-8:經宜蘭地院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編號9-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0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10年09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85號判決日期111年07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85號判決日期111年08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24號編號9-10:經本院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