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議民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議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議民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9月15日確定,並於民國96年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分經最高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及本院先後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5年、以及1月15日確定,經減刑、合併執行、接續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15日,再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2年3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0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2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江議民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