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金福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福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99年6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38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5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8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自99年6月15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1年5月,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
0年11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0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6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