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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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770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被告 林超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灣省澎湖縣○○鄉○○村0鄰○○00號之1,此有被告之戶籍查詢資料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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