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大東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㈠請補繳聲請人之營利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