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又因踰越牆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八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繼因攜帶兇器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六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三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再因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三一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八月、四月確定;續因攜帶兇器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三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末再因二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二四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五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一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八份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