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二所載,附表一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二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並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均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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