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190號聲請人 方偉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