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更一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原告 陳文伸
陳富美 陳貴美 陳弘毅 陳晴美 陳賢美 陳世強 陳世予 陳秋琴 陳秋湖 陳秋月 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複代理人 詹傑麟 律師被告 戴勝田
戴春榮 戴士貴 戴志芳 戴日鴻 戴佩青 (即 戴日財 之繼承人) 戴佩琪 (即戴日財之繼承人) 戴柏原 (即戴日財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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