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更一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原告 陳文伸
周 陳富美 陳貴美 陳弘毅 陳晴美 陳賢美 陳世強 陳世予 陳秋琴 陳秋湖 陳秋月 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複代理人 詹傑麟 律師被告 戴勝田
戴春榮 戴士貴 戴志芳 戴日鴻 戴佩青 (即 戴日財 之繼承人) 戴佩琪 (即戴日財之繼承人) 戴柏原 (即戴日財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