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劉蘊芝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受告知訴訟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即反訴原告 廖本翔 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蕙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3日所為判決公告,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公告主文第四項關於「反訴被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規定之相同法理,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謝宜伶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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