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輔宣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輔宣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改定輔助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輔宣字第43號聲請人 吳為傑 相對人 吳明照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
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經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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