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翰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81號、第364號、第369號、第440號、109年度偵字第24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吳宗翰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宗翰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部分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就被告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