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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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0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附民原告 吳冠緯 附民被告 張德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069號竊盜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069號被告張德華涉犯竊盜案件,已於民國110年5月11日宣判等情,有本院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參。
㈡原告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於110年6月8日具狀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時間印戳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於本件刑事案件上訴第二審後,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提起),或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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